海南垃圾分类真的来了
7月18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将海南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品、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大类,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海南省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可回收垃圾: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湿垃圾:指家庭、农产品市场、餐饮单位及大型食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肉骨残渣、剩菜剩饭、废弃食物及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干垃圾:指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除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条例》还明确了不在分类范围内的垃圾。其中,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委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粪便、动物尸骸、园林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以及海岛垃圾的管理可以另行制定规定。餐厨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规定。 《条例》适用于适用于海南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等管理活动。 此外,《条例》还对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用地布局的规划建设、分类收运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说明。 即日起,有关单位及个人如有意见及建议,可于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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