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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源商学院JSY-GSB

专注于房地产财税管理人才培养10年,以“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实战技能”为目的,聚焦房地产行业经营特点,汇聚国内知名财税专家,“培训+咨询”双管齐下,是房地产财税教育培训行业的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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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金穗源商学院《税苑微课》“土地增值税”系列课程王皓鹏老师早先与大家有过分享,平台也做过类似分享,比如:《补缴的配套费是否需要交纳契税》。

穗友们都清楚,尽管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对此业务有所明确,但实务中的执行并不顺畅:

年,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财行便函[]14号)

年,河南财政厅:总局责成原四川地税纠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意见(豫财办案[]26号)

税企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例,举不胜举。这不,相似的案例,海南中院二审就宣判了,不过本案引用了总局对财税[]号的解读,尤为值得大家   温 方

审判员   吴 茜

审判员   张珂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 汕

书记员   钱 波

其实这个话题似乎每个专家都有谈及,记得《税苑微课》“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财税处理与风险防控”刘玉章老师就讲的比较通透,本周刘老师与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关于项目双清阶段的税收问题,欢迎大家添加微课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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