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6种: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

  据悉,经海南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海南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6种渠道均结合海南省实际进行了细化。

到龄免职(退休)

  对延迟免职(退休)的条件、时限、操作程序等进行了具体细化,坚持从严掌握,将延迟免职(退休)限定为极少数特殊情况。

任期届满离任

  明确了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成员以及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的最高任职年限。

问责调整

  规定了11种情形: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任人唯亲、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误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等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等。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列举了16种情形: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落实意识差、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低、工作不在状态、担当精神不够、工作绩效差、履职效果不佳、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或者基层党建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等。

健康原因调整

  本着干部工作人性化的原则,区分干部病情严重程度和履职能力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使干部下时有依据,下后有保障。

违纪违法免职

  结合实际,明确了干部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三种具体情形从立案调查,到受党纪政纪处分,再到受行政处罚,由重到轻,进行了逐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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