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涉嫌虚开发票,税局认为不知情下发二年
国家税务总局和林格尔县税务局与张俊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05-17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内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和林格尔县税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北。 法定代表人:梁思亮,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超,国家税务总局和林格尔县税务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国家税务总局和林格尔县税务局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住内蒙古在自治区和林格尔县。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和林格尔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和林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张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内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院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林税务局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地方税务局现改制为和林税务局,改制后和林税务局应当在起诉状中变更其名称,但和林税务局未作更改,显然和林税务局的主体地位不适格,该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载明:“本院于年6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和林税务局立案起诉日期为年6月12日,变更名称日期为年11月9日,该事实有中共中央颁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该案方案》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和林税务局的起诉。和林税务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和林税务局的合法权益,和林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和林税务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张俊向和林税务局返还不当得利.7元及利息(利息从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本息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地方税务局现改制为和林税务局。改制后应当在起诉状中变更其名称,但未作更改,显然原告的主体地位不适格。另外,张俊现在罪与非罪未确定。和林税务局即以不当得利进行起诉,为时尚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和林税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一)对于一审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名称的,应当直接变更为新名称继续审理,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当事人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是当事人确定有罪或无罪,才可以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为时尚早,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于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和林税务局向一审法院起诉的理由为“张俊系和林税务局下属的和林格尔县地方事务局羊群沟乡地税所所长,其工资由和林税务局发放。张俊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俊作出一审判决,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和林税务局于年4月方得知上述情况。和林税务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按正常工资待遇向其发放工资及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从年4月23日至年4月,共额外向张俊支付工资、各项补助、社保、公积金共计.7元。为了避免国有资金的流失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张俊系和林税务局在编职工,和林税务局因工资发放等问题与其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本诉讼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不应当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该案一审法院已经立案,故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和林税务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虽然不正确,但裁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达林太审判员 包永海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秦俐娟书记员 康文洁 最近热门文章 三判决书过瘾:超20年地下人防使用权转让,财产转让还是租赁,税局很高深 真功夫,广州中院二审推翻一审并判定不开发票需赔所得税“税负”损失 三战至高院:避复议直接就处罚诉讼,税局一胜二败三败诉,竟因这两点 最新虚开发票一案,直接补税由公安机关暂存,有行动才有缓刑 案说研发费用“重复”加计扣除的存在与否 投资受诈怪罪审计报告起诉会计所赔万,各种巧合未被牵扯 买方包税:神奇一判,司法拍卖房产成交价是“含税”还是“不含税”之争 经典之判,二审法院致函税务局:因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扣不扣个税 定性“偷税”之前,先判断是否有主观故意和偷税结果 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广州涉税无罪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又一起号称请求总局的市政配套契税案,海南中院二审判了如何 股权转让“包税”50%合同,税务核定个税后,民事纠纷如何判 举报9年前个人偷税,税局大义反驳过了5年追征期,一二审法院咋判 资管产品,祸起增值税而被制造的所得税“冤情” 此进项转出规定,是多此一举还是锦上添花,用于免税项目可以大方地抵扣筹划吗 有利行政相对人,复议期限从“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开始算 税局向法院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房产拍卖过程中的税款,法院如何判 警钟又鸣:当年安居宝公告其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补税案例,足以又误解中招 减持限售股被追税,这个案例的背后才是故事的精华 跨地域起诉签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稽查局,内部行为与外部结果的关系如何判 这个问题是对加速折旧的错误理解与运用 这个补税案例的价值在于“限售股非流通性折价系数”的事实认定 有限公司改为合伙企业的“避税”旧招正受到考验 减税降费下建筑业与交通运输业附加税费的“暗中增加” 困扰已久总局终明确:跨期开具发票,负数是否可冲未开具发票收入 此判例涉及偷税主观故意与追征期,二审法院对于稽查的结论进行了否定 税务机关对法院执行抵债房产提出被执行人欠税异议被驳回 原地税干部转让房产涉税被举报,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打到二审 状告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一二审为何都被驳回了 刚判,经典又现实:保险代理人过手“开票”公司开发票,虚开罚款与个税扣缴罚款二审帅了 如果您有争议方面的咨询或问题,可以咨询第三只眼。如你想加入法税团队进行探讨、研究与开发,请发送个人介绍给第三只眼 特别欢迎律所伙伴 分销商与书友会招募ing 治白癜风拉萨哪家医院好北京白癜风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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