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平台提供公平、透明、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31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4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税务机关和使用电子发票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建设,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电子发票相关服务,是指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为使用平台的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对第三方平台在海南省提供电子发票系统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工作及投诉举报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三方平台在省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应向省税务局报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填写平台、平台所属企业及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提交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管理方案等资料。 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84号公告)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平台纳税人数据信息安全。 平台管理方案应包括服务规范和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在海南省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应在省内设立服务机构(含专人,下同),负责省内纳税人系统操作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 第三方平台应将省内所有服务机构信息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条第三方平台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省局应按规定签收《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第八条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方平台所属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省税务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第三方平台在海南省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查询(含存储服务)、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无法承诺免费提供以上服务的,税务机关不予备案。 第十条第三方平台提供增值服务,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方平台应在平台醒目位置,对增值服务明码标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第三方平台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将电子发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核算。 第十二条第三方平台对增值服务收取费用,应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发票上列明收费具体项目和金额。收费项目较多的,可将项目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或另附清单注明。 第十三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税务机关要求,按年报送电子发票增值服务项目和收入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税务局应当开展对电子发票政策的宣传,告知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应由纳税人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第十五条省税务局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北京看白癜风光疗费用北京看白癜风光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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