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便于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大研讨大行动工作要求,简化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便于纳税人计算申报税款,优化纳税服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是指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收入额的问题。《公告》中所称的收入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三)施行时间。《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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