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教师〔〕91号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中学),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87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函〔〕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政策

(一)推行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77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12号)和琼办发〔〕87号等文件精神,自年起我省教师系列全面推行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二)关于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各高校教师(含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的,要严格按照本校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和管理办法实施评审工作,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尚未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对省内不能评审,需要委托国务院部委、中央单位或外省单位评审的专业,申报材料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管理处审核并出具委托函,个人或学校不得私自联系委托评审单位。

(三)关于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指标及有关事项另行下文通知。

(四)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高校教师系列申报执行各高校制定的评审条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琼人劳保专〔〕15号);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号)附件3的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五)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班主任情况和周授课时数

职称外语、计算机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教师系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试行)的通知》(琼教师〔〕93号),高校申报人员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对班主任、支教工作不做要求的教研、培训、电教机构等教学辅助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等人员指该机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或经组织人事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机构挂职的教师,其挂职时间等同于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

中职学校教师周授课时数严格按照《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琼人劳保专〔〕15号)规定执行,中小学教师周授课时数严格按《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琼教师〔〕11号)规定执行。中职学校教师、中小学校教师均以近3年的周授课时数平均数为准。参评教师近3年内经组织人事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脱产培训、挂职期间或法定产假期间,按标准周授课时数计算(取所属类别周课时量要求的中间值)。

(六)关于论文网络检索验证

实行学术论文论著、学科教学论文上网检索验证。各单位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除本人发表文献)不超过30%的才能申报,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各单位必须在检索页上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七)关于师德考察

高校参评教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10号)要求内容进行考察,中小学、中职学校参评教师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琼教师〔〕16号)要求内容进行考察,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考核组对中小学校推荐的正高级参评对象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琼教师〔〕16号)要求内容进行实地的师德考查,通过考核测评、征求教师、学生或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职业操守,并做出师德考察评价意见及“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结论。中小学副高及以下参评对象由学校对其进行师德考察,评价标准及结论与正高级要求一致。凡存在违反师德行为、不适宜参评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当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八)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转评

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职称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变更且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转评。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系列已统一,不再实施中学与小学之间的教师系列转评。但对于原专业技术资格与个人《教师资格证书》所标注“任教学科”不一致或拟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与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的教师,应根据相关规定正常转评。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九)关于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时间

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历的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年6月30日(高校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时间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职称的认定

(一)符合初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可直接申请认定,符合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可竞聘学校中级岗位,通过竞聘获得学校拟聘推荐人选资格的方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认定材料的受理按琼府办〔〕号文件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负责,中职学校教师由省教育厅受理。

(二)职称认定条件执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54号)。教师个人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职称认定。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审核公示

(一)参加评审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申报人员应当真实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由学校负责。中小学和中职学校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核意见(同意送审的材料,同一单位不得做出不同的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不全、不一致或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补齐,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省教育厅。

(四)有关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出具申报人的班主任经历、支教等各类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及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申报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四、省级受理材料时间安排

申报评审和认定的材料同一时间报送。受理时间为年9月17日至19日。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

为规范初审程序,提高初审质量,今年将集中各市县及单位进行交叉审核,请各单位按时报送评审材料,凡不在受理期内提交材料的市县或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及补报(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另行通知)。

五、其他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号)规定,从年开始,中小学中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含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含洋浦)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中小学系列中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工作,并对评审认定工作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中职学校、中小学校要根据空缺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数量,制定具体竞聘工作方案。通过竞聘程序,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已评未聘人员,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竞聘条件的推荐人选,须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再由学校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市县、中职学校报送中小学高级(含正高级)教师、中职学校教师评审材料时应当提交《海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年度海南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级岗位审核汇总表》、《年度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审核表》,按照学校相应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审核,未能提供岗位空缺情况的,不得申报。

(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或免征一批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琼财非税〔〕号)的通知精神,从年起已取消职称评审收费,各市县、单位不得再向教师收取职称评审相关费用。各市县、单位必须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督促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上报材料。

联系人:李霞,联系邮箱:xiaoqi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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