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6月16日海南省发布的琼人社发〔〕59号文件,其中明确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

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包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裁员率条件。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为企业上年度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

第二、缴费条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第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其次,关于实施范围部分。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最后,关于返还标准部分。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关于加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力度,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规定如下:

对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停保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元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原则上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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