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教师资

琼教审〔〕1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做好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我省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截止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下列人员:

(一)高校拟聘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省内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二)高校专职辅导员(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三)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符合《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5号)文件要求,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

各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不承担教学计划内课程教学任务的人员及校外兼课人员不在认定范围内。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播音等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汉语言和对外汉语等相关学科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五)参加当年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我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由我厅委托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岗前培训考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认定程序

(一)准备工作

1.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网上申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

2.各高校要及时组织本校申请人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和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确保网上申报开始前取得普通话、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二)网上申报

申报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请于年9月12日—30日工作日的8:30-17:30,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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