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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行业深刻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但也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的要求,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海南省高院发布5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以期促进网络环境进一步规范、文明、法治化。(通讯员黄心宇刘利记者吴佳穗)

  案例1

  网络账号发布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平台未尽监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年,高某某(未成年)因吸毒被海南省某分局查获并处理。其后,昵称“海南某队”的网络用户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短视频App上,将高某某被查获的经过以滚动播放照片(眼部马赛克处理)并配发文字的形式发布。后高某某以短视频App出现其肖像、姓名、处罚信息等个人隐私,北京某科技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对其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其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并支付元律师费。

  法院审理中,高某某承认“海南某队”发布的内容真实;北京某科技公司短视频App显示该公司已屏蔽案涉图文,案涉图文已无法查看。经法院函询,海南省某分局函复“海南某队”不存在,“海南某队”账号非其开设运营。

  法院认为,高某某因吸毒被查获时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海南某队”账号用户发布信息时仅对高某某的眼部作马赛克处理,其他面部特征、面部以外的重要可识别身体部位未进行马赛克等技术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侵犯高某某的隐私权。

  “海南某队”账号用户专门发布违法案件信息,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对可能涉及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发布的用户采取审核措施,未尽事后监管义务,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对“海南某队”账号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海南某队”并非海南省某分局运营,北京某科技公司虽已屏蔽案涉图文,但该信息的发布影响到高某某的人际关系,对其造成一定的压力,故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高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律师费元,共计1元。

  案例2

  网站泄露个人注册信息构成侵权

  周某某向中国某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按网站页面提示,向网站提供了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年5月8日,周某某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冯某某姓名,出现冯某某在中国某委员会网站的个人信息页面,通过更改该页面网址最后一排数字,可搜索到其他人注册信息。5月10日,中国某委员会通过其互联网门户网站运维方北京某科技公司升级系统,并通过百度投诉平台申请删除有关敏感信息,至5月13日,百度已无法搜索到相关个人信息。后据统计,周某某注册信息于年12月至年5月31日共被访问3次,均于年5月10日被访问。5月27日,周某某向中国某委员会反映信息泄露问题。8月20日,中国某委员会回复称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周某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某委员会网站在泄露事件发生前,通过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为基本符合安全。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应认定中国某委员会网站系统存在漏洞,周某某个人信息已被泄露。中国某委员会网站经主管部门备案和权威部门测评合格,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保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该网站因网络漏洞泄露周某某个人注册信息,依法应认定对周某某构成侵权。但周某某于年5月8日知晓其信息泄露,却怠于行使权利,没有及时向中国某委员会反映,而是放任其信息泄露,并以此向中国某委员会索赔,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且现有证据表明周某某个人信息泄露范围极小,仅为冯某某所知。而中国某委员会从他处得知网站注册用户信息泄露后,年5月10日即断开网站链接、升级网络系统,并申请百度删除敏感信息等,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时有效。据此判决确认中国某委员会官方网站泄露周某某注册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驳回周某某请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3

     年10月24日至年11月28日,   法院认为,王某某在   案例4

  上了23课时要求退款被拒,消费者在网络平台恶意评价培训公司

  年9月15日,张某(甲方)与三亚某培训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签订《培训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参加乙方课程培训;课程分3次付款;学费元/57课时/1小时,所有小班、一对一课程已完成学习时间超过20%的、甲方无故旷课的、甲方因自身原因或甲方被乙方终止合同的,培训费不予退还。张某已向三亚某培训公司支付第一次培训费元,在小班课程上满23课时时请求退费,三亚某培训公司拒绝。

  年10月16日,张某与郑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报警,此后还向三亚市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年10月12日至11月18日,张某在美团、大众点评的评价和回复栏对三亚某培训公司多次负面评价。郑某某认为张某的恶意差评和污蔑、诽谤形成网络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年11月1日,三亚某培训公司向美团、大众点评运营公司发函,要求删除张某评价,运营公司删除大部分评价、回复,并屏蔽张某通过其账号发表的评价。三亚某培训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消费者有权对三亚某培训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但权利的行使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培训合同》已特别约定三亚某培训公司不予退费的情形,张某因自身行为违反约定,三亚某培训公司不予退费未侵害张某权益。张某未能举证证明三亚某培训公司授课老师上课打人、骂人、羞辱人,其发表的相关负面评价、回复缺乏事实根据,构成诋毁、捏造事实及诽谤。张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损害公众对三亚某培训公司的信赖,构成侵权。据此判决张某停止在美团、大众点评发表对三亚某培训公司具有诽谤、诋毁内容的评价,删除已发表的内容,向三亚某培训公司赔礼道歉,在美团、大众点评网络平台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查等。

  案例5

     年12月12日至年3月24日,马某某在小区物业   法院认为,马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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