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受贿55万元获缓刑

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日前,该案在琼海市人民法院一审,潘正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8月17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检察院获悉,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被告人潘正壮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遂提起抗诉。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正壮不仅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而且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故被告人潘正壮的犯罪情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检方表示,被告人潘正壮受贿案是海南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海南省粮食系统塌方式腐败系列案件中的一起。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食特别是储备粮攸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被告人潘正壮等人利用管理储备粮的储备和轮换的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挤占储备粮收购资金、无偿提供粮食储备仓库及设备供私企粮商使用,大肆收受私企粮商、建筑商给予的好处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且被告人潘正壮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被告人潘正壮受贿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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