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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统一实施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意见》(琼人社〔〕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年度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时间

年1月1日至年1月20日。

二、申报险种范围

省直参保企业的五项社会保险;省直已经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其他类型单位的五项社会保险。

三、缴费基数确定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年度月缴费工资按照年度(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人月平均实际工资确定。用人单位年新入职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起薪当月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年度内可以变更缴费基数。

(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60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用人单位在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的,按照%核定缴费基数。

(四)同一年度内,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再变更。逾期未申报的,经申请批准后可进行补申报。

四、具体申报办法和要求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经单位内部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本级单位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缴费基数。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业务大厅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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