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12月1日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

(年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适应海南全域旅游发展的需要,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进行游览、度假、休闲、商务、通勤等活动的旅客为目的,由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支付费用的道路包车客运方式,包括包车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旅游、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经济特区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五条 道路旅游客运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安全的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旅游客运市场。

第六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办理商事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取得营运证。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1.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其中高一级以上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八年,中级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六年;

2.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标准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

4.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5.客运车辆数量在三十辆以上且客位三百个以上;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应当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相关规划分阶段、分步骤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第八条申请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经营,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规定实施前依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客运经营者,可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可以在原批准期限内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第九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六年到八年。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等因素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经营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旅行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不得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经营者租用车辆。

第十一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

禁止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十二条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暂停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经批准终止经营的,由原许可机







































中科医院专家微信
白癜风国际交流中心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ainanshengzx.com/hnyw/17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