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套取、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

3.其他违反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行为的。

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应该接受以下惩戒:

1.涉及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退回提取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2.骗取骗贷行为未遂的,限制其三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及贷款资格。限制期自骗提、骗贷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3.骗取骗贷行为既遂的,自发现或认定之日起管理机构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实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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