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

QDLP是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简称,按照《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了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省金融监管局牵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省市场监管局、海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的试点工作机制和联席评审机制,对申请试点资格和额度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

①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企业和基金递交材料至省金融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组织外汇管理、省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席评审,对其专业程度、私募投资履历、海外投资策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等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给获得试点资格和额度的管理企业出具获准试点书面意见。

受理部门:省金融监管局。

②管理企业取得获准试点的书面意见后,可直接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到省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受理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③管理企业凭获准试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到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受理部门:外汇局海南省分局。

④管理企业凭开展业务相关证明文件到托管银行开立业务托管资金专用账户,募集境内合格有限合伙人资金,在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形式通过托管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境外投资。

受理部门:境内托管银行。

⑤企业通过QDLP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11号)规定的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还应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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