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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国税67号文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一般的交易惯例而言,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生效,自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实践中,因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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