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联合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入的问题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等非经常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一)对属于海南省重点发展的十二个产业(不含房地产业)的核定征收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除上述属于海南省重点发展的十二个产业(不含房地产业)以外的核定征收企业,按照以下统一确定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国地税联合公告〔〕5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地税联合公告〔〕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10月11日 赞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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