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告

年第7号

关于开展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自查的通告

为确保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防止错减错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格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努力构建公平、公正、优良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现通知我省纳税人积极开展年至年8月税收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自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在我省登记注册、依法开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包括单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和民间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二、自查内容

(一)提交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二)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三)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向税务机关申请撤销减免税或重新申请。

(四)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行为。

(五)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六)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七)是否存在已享受减免税而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八)已获取减免税资格的,是否按期纳税申报。

三、自查要求

(一)所有纳税人请于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二)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自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包括资料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减免税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及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撤销减免税或重新申请;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当及时补充申报;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应及时到当地税务机关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及滞纳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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