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收到这些税务局帮个人代开的劳务发
01? 湖北省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湖北省辖区内取得综合所得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下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发票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年4月12日 02? 江苏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年4月3日 03? 青海省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辖区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个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年3月29日 04? 安徽省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境内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年3月29日 05? 宁夏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3号 为了落实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精神,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个人所得并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见本公告附表)各项情形的,受理税务机关在开票同时按照以下方法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该项个人所得能够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二)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是指本公告附表所列事项对应的征收率。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受理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受理税务机关应在该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字样。 四、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且属于本公告中需要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五、对符合国家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代开发票申请,纳税人应当对该免税事项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税务机关委托提供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受托代征单位,依据本公告规定履行受托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1月1日至本公告生效期间,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可以申请将开票时已征的税款作为预征税款,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所有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已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受本公告追溯调整。 附件: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 个人所得项目 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征收率 税率 经营所得 销售产品及货物 1% —— 工业性加工及修理修配 1% —— 建筑服务 1% —— 运输服务 1% —— 财产租赁所得 不动产租赁服务 0.5% 20%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 20%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住宅用房 1% 20% 转让住宅以外的各类不动产 1.5% 20% 房屋拍卖 3% 20% 转让车船、机器设备等有形动产所有权 1% 20%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 1% 20% 转让土地使用权 1% 20%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20% 金融商品转让 —— 20% 利息所得 贷款服务 —— 20% 备注:不在此表列举的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年3月29日 06? 厦门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市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年3月29日 07? 深圳市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08? 江西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或者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核定的经营额或所得额,或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五、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doc 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 (阿康小财税注:欲知此附件请至江西省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03-14 09? 海南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海南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年3月29日 10? 广西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本公告自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年第9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年2月1日 11? 黑龙江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年2月20日 12? 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湘税发〔〕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 ????四、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 ????(十)进一步优化“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持续加强“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建设,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积极支持有贷款需求的纳税人通过“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自主申请贷款。 ????(十一)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费征收规定。除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4号)外,年2月1日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5个税费种征收相应税费,其他税费种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十二)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对于纳税人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9号)及其《执行基准》,做到“同事同罚”,确保执法公平,杜绝对同类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畸轻或畸重的税务行政处罚。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坚定不移强化责任担当,把中央精神与湖南实际结合起来,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管”的能力,优化“服”的质量,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突破,确保改革红利不断释放,为服务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年1月17日 本文为阿康小财税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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